律師劉繼蔚表示,23位教授認為清大與竹教大合併案,攸關清大存續發展之重要決議,然決議過程與方法有顯有瑕疵,大學校務會議仍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,經出席代表有異議,起訴請求撤銷該項決議。

中國時報【李坤建、徐養齡╱竹市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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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23位清大教授擔任原告人的統計所教授黃榮臣表示,4月12日校務會議討論清大與竹教大合併案,擔任主席的賀陳弘校長違法以斷章取義方式引用錯誤條文,誤導出席代表後續的投票,毫無程序正義可言,應屬無效。

清華大學今年4月12日校務會議中,通過與新竹教育大學合併案,但有23位教授認為清大違反程序正義,推派5位教授6日下午向新竹地院民事法庭遞信用貸款狀提告,撤銷校務會中通過的決議。清大教務長戴念華表示尊重這些老師提告的權利,會持續與不贊同併校的老師們溝通。

黃榮臣說,清大與竹教大合併案須以嚴謹程序進行,才可得到清大大部分師生的認同。清大前2任校長徐遐生、陳力俊認為校務會議討論重大案件需2╱3同意門檻,這項合併屬重大討論案,現任校長賀陳弘卻逕用不合企業貸款法的1╱2低門檻,當然會出現爭議。

清大教務長戴念華強調清大、竹教大合校案的決議門檻,經檢視自1999年起校務會議紀錄,並未載以2╱3為決議門檻的內容。

他日前寫信給全校師生時,即解釋因合校案涉及校方的組織修改,依清大組織規程第57條第2項規定,要「校務會議成員總額2╱3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1╱2以上通過」。內政部的「會議規範」是供各機關團體沒有自訂規則時才適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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